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城市管理局(行政執法局)公告1
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
城市管理局(行政執法局)
公 告
潘紅梅、陳桂宏:
2023年6月,你們在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占用公共綠地在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安寧渠路999號保利翡翠城別墅區8139-1號房屋東側建設房屋一處,占地面積為90平方米,框架結構,地下一層,地上一層,建筑面積為180平方米。違反了《烏魯木齊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各類管線及其他工程建設的,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規定。
依據《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條例》第四條:“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行使經國務院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或者由市人民政府依據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復確定的行政處罰權。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和《烏魯木齊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無法實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罰款:(五)違反城鄉規劃和相關國家標準、規范的強制性內容,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城鄉規劃實施影響的。”之規定,我機關現決定責令你們于2024年6月10日前拆除違法建設房屋。逾期未拆除,我局將依據《烏魯木齊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第五十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之規定,進行強制拆除。
現向你們公告送達高(新)城執責拆決[2023]第20-009號《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如對本決定書不服,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高新區(新市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水磨溝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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