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目錄清單》解讀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目錄清單》解讀
一、什么是證明
所謂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審批事項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者其他機構出具、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材料。
二、什么是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行政機關申請辦理行政事項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含電子文本)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以及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相關要求并愿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行政機關不再索要有關證明并依據書面承諾辦理相關事項的工作機制。
三、為什么要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為了更快更好地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深入推進“減證便民”工作,從制度層面進一步解決群眾辦證多和辦證難的問題。
四、適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范圍
將與企業和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使用頻率較高的業務引入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風險較大、無法糾錯或糾錯成本較高、損害難以彌補的事項,不適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五、適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事項
目前我區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的事項營業執照、房屋產權證明、演出經紀機構營業性演出許可證等58個事項,均為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業務。
六、申請人可以自主選擇適用告知承諾制
對于實行告知承諾制的證明事項,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采用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申請人不愿承諾或無法承諾的,應當提交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
七、哪些人不適用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
申請人有較嚴重的不良信用記錄或者存在曾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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