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高新區(新市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運營主體準入退出制度》的通知
關于印發《高新區(新市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運營主體準入退出制度》的通知
各鄉鎮(街道):
現將《高新區(新市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運營主體準入退出制度》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參照執行。
2025年2月21日
高新區(新市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運營主體準入退出制度
為促進高新區(新市區)居家社區養老服務健康有序發展,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運營管理規范化、制度化,推進全區基本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保障老年人權益,結合我區工作實際,特制定高新區(新市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運營管理機構準入退出制度。
一、 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基本養老服務責任
按照專業社區養老服務無縫銜接、全面覆蓋老年群體原則,綜合考慮區域老年人口密度、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分布等因素,科學劃分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服務范圍,明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基本養老服務責任及服務對象。優先滿足經濟困難的孤寡、失能、高齡、殘疾、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服務需求,充分發揮公建養老服務設施在基本養老服務體系中的基礎作用。鼓勵街道(鄉鎮)養老服務中心發揮居家養老服務統籌作用,支持專業養老服務機構連鎖化、品牌化運營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明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在不違反管理負面清單的前提下,可依法自主開展各類市場化養老服務。
二、 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管理負面清單
(一)發生毆打、辱罵老年人等欺老騙老虐老行為、泄露老年人隱私信息以及其他違背公序良俗、違背孝老敬老的行為。
(二)以任何形式開展賭博、宗教迷信、色情等違法違規活動。
(三)發布虛假違法保健食品廣告的行為,以及對保健食品保健功能的虛假宣傳行為;以各種方式欺詐銷售保健食品,或為其他經營主體推銷活動提供支持。
(四)假借介紹保險產品名義,向老年人推銷基金、信托、第三方理財、P2P網絡借貸、股權投資、債權投資等非保險金融產品,以“保本高收益”引誘老年人出資購買等行為。
(五)承諾還本付息,以辦理“貴賓卡”“會員卡”“預付卡”等名義,向老年人收取高額會員費、保證金或者為會員卡充值,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六)違規倒賣、抵押、質押、出租、出售、轉讓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資產和相關權利。
(七)擅自改變設施用途。
(八)提供虛假服務流量信息、冒領運營補貼。
(九)擅自暫停或者終止服務,無正當理由連續一個月以上不開展服務。
(十)從事委托運營授權范圍以外的與養老服務宗旨無關的或其他嚴重違背公益性養老服務方向的活動。
(十一)向負責監督檢查的部門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真實材料的。
(十二)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三、 建立運營管理機構準入、退出機制
(一)下列養老服務設施,具備條件的可委托社會力量運營:
1. 各級政府作為投資主體建設、改擴建或購置以及慈善
捐贈并擁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養老服務設施。
2. 各級政府以部分固定資產作為投資,吸引社會資本建
設,約定期限后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歸屬政府所有的養老服務設施。
3. 新建居住區按規定配建并移交給縣級民政部門的社區
養老服務設施。
4. 既有居住區通過補建、購置、租賃、改造等方式移交
給縣級民政部門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5. 各級政府在保證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責和事業發
展的前提下,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資產改建的養老服務設施。
社會力量通過委托運營方式運營上述各類養老服務設施后,
鼓勵其按體系就近承接、受托運營管理區域養老服務中心、社區
日間照料中心等社區養老服務設施。
(二)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項目委托方應當以招投標或國家相關規定允許的其他方式,擇優選擇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或社會組織等,作為社會運營方:
1.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 具有專業養老服務團隊和比較豐富的養老服務管理
經驗。
3. 具有與其服務內容和規模相適應的經濟實力。
4. 最近三年無違法違規和失信記錄。
5. 項目委托方認為需要明確的其他條件。
(三)對于出現下列情形的,及時終止運營委托協議,更換運營方:
1. 違反負面清單及相關禁止性規定。
2. 存在嚴重消防安全隱患問題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3. 委托協議簽訂后,連續一個月以上未開展服務的。
4. 出現特別嚴重失信情形,被納入養老服務機構信用黑名單的。
四、 加強監督檢查
為提高我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管理能力,更好地為老年人服務,民政部門發揮好業務指導作用,鄉鎮(街道)針對轄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運營方資質、政府補助資金使用情況、消防安全、食品安全、養老服務安全措施、老年人服務檔案等情況加強監督檢查。開展監督檢查人數不得少于2人,不斷規范我區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運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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