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區(新市區)六十戶鄉2024年度法治政府建設工作報告
六十戶鄉人民政府2024年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報告
2024年,六十戶鄉在區委、區政府的堅強領導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深入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履職盡責、強抓落實,推進落實法治政府建設“一規劃兩綱要”,堅持把依法行政的要求貫徹落實到政府工作的全過程。現將我鄉2024年度法治政府建設工作開展情況匯報如下。
一、 工作開展情況
(一) 加強組織領導,夯實法治政府建設基礎。一是六十戶鄉始終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的原則,將法治政府建設擺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設工作領導機制,不斷加大工作推進力度,全面做好法治政府建設工作。二是鄉黨委主要負責人切實履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定期召開法治建設工作會議,專題研究部署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研究解決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工作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明確“五辦五中心”法治政府建設工作職責,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糾紛靠法的良好氛圍。
(二) 加強法治學習,夯實法治基礎。一是始終把學習習近平法治思想,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精神作為首要任務,2024年以來,共組織鄉黨委中心組法治專題學習4次,一把手講法2場,組織轄區干部集中學法10次。依托法宣在線平臺,“法治講堂·逢九必講”法治培訓,培訓干部620人次,有效提升干部的法治意識和依法行政能力。二是以“八五”普法為契機,開展“送法進村組、送法入戶”、暖冬培訓等主題宣傳活動12場次。
(三)深化法治宣傳,營造良好法治氛圍。一是積極推進“八五”普法工作。結合我鄉實際,著力做好鄉村干部、農牧民、流動人口等重點對象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全年舉辦線上線下宣傳活動48場次,參與群眾3萬人次,舉辦法治宣講10次,覆蓋2萬人次。二是充分發揮法律顧問作用,參與對政府重大合同進行審查,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法律顧問共計審核的合同8件,審核村規民約7件。積極參與開展法律咨詢、法治講座等服務24次。三是充分發揮鄉村“法律明白人”作用,37名鄉村“法律明白人”積極參加法律宣傳11次、矛盾糾紛化解17件、收集群眾訴求5件,進一步促進了轄區穩定和諧。
(四)規范行政決策行為,推進依法行政。一是堅持民主集中制,嚴格執行議事規定和決策程序,對存在法律風險的重大決策事項,均咨詢法律顧問建議,提高決策的合法性,全年征求法律顧問建議決策事項6次。二是認真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圍繞民生和社會熱點,利用政府門戶網站等信息化平臺,政府信息公開31項。
(五)聚焦社會治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一是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注重發揮基層調解組織的作用,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及時發現和解決矛盾糾紛,全年共排查化解矛盾糾紛34起。二是暢通群眾訴求渠道,通過“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和信訪接待累計受理群眾訴求150件,回復率與滿意度均達到98%以上,切實做到“事事有回應、件件有落實”。三是集中攻堅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對宅基地確權、違法建筑拆除等問題采取“分類施策、逐一突破”的策略,年內宅基地確權145宗,清理違規擺放廣告牌20個,拆除違法建筑8處,為轄區治理積累了可推廣經驗。
二、存在的不足
(一)法治宣傳教育形式較為單一,內容缺乏針對性。開展法治宣傳活動主要依賴傳統的擺攤設點、發放資料等方式,形式單調,缺乏吸引力,難以充分調動群眾參與積極性。在宣傳內容選取上,未緊密結合鄉村實際和群眾需求,群眾參與積極性不高。
(二)執法人員專業素養欠缺。執法人員大多沒有接受過系統的法律專業教育,對復雜法律條文理解不透徹,在處理實際案件時,難以準確適用法律。對鄉鎮賦權事項所涉及的法律法規一知半解,制約了執法的效果。
(三)依法決策的合法性審查還存在走過場現象。我鄉雖然建立了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制度,但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審查不嚴格、不全面的問題。審查人員專業能力不足,對一些復雜決策事項的法律風險難以準確識別。有的決策事項未經充分審查就匆忙決策實施,為后續工作埋下隱患。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優化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充分利用新媒體平臺,如制作生動有趣的法治短視頻發布在抖音、快手等平臺,以案例分析、情景短劇等形式講解法律知識;開展法律知識競賽,設置獎品吸引群眾參與。同時,結合鄉村文化特色,將法治元素融入戲曲、小品等文藝表演中,在鄉村文化活動中進行演出,增強法治宣傳的趣味性和吸引力。
(二)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化建設。制定系統的培訓計劃,定期組織執法人員參加法律知識培訓,邀請法律專家、業務骨干進行授課,重點講解常用法律法規和執法實務技巧。鼓勵執法人員參加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共同提高業務水平。
(三)強化合法性審查。加強鄉合法性審查隊伍建設,通過邀請法律顧問等方式,提高審查人員專業水平。建立健全合法性審查工作制度,明確審查范圍、內容、程序和責任,確保審查工作有章可循。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必須經合法性審查通過后方可提交集體討論決定,嚴禁未經審查或審查不通過就擅自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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