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區(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通告(2025年26號)
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知識產權局、區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25年26號)
近日,我局接收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檢檢測信息系統的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信息,涉及我轄區3家食品經營主體,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高新區(新市區)銀川路匯展園社區高零零二號食品直銷店(個體工商戶)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姜的行為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5年6月30日,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烏魯木齊海關技術中心對當事人銷售的姜進行抽檢,抽樣數量:6.55kg,抽樣價格10.2元/kg。2025年7月24日出具了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二氧化硫殘留量項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項目:噻蟲胺,mg/kg,實測值1.58,標準指標為≤0.2;二氧化硫殘留量,g/kg,實測值0.112,標準指標為不得使用。
(二)調查處置、產品控制情況
2025年7月31日我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當場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姜,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報告。截至我局執法人員檢查之日止,該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產品來源追溯、對食品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經查實,該批姜當事人于2025年6月28日從高新區(新市區)新聯市場城北大道老二蔬菜銷售部以8.5元/kg的價格購進10kg,以9.6元/kg的價格對外銷售,截至執法人員檢查之日止,已全部銷售完畢。按銷售價格計算和抽樣價格合計計算貨值金額為99.93元(其中抽樣價格10.2元/kg,抽樣數量:6.55kg)。當事人購進姜時查驗了供貨者的營業執照,向高新區(新市區)新聯市場城北大道老二蔬菜銷售部索要了該批姜的檢測報告及進貨收據并保存了相關憑證,當事人對抽檢姜檢出噻蟲胺超標,二氧化硫殘留量超標情況在購進姜時不知情。因該批姜數量少,為生鮮蔬菜,售出的姜已無法召回。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項的規定,構成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本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的規定進行處罰,但鑒于當事人對涉案食品的來源清楚,在采購上述食品時查驗了供貨者的營業執照、姜的合格證明文件,不知道所采購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烏高(新)市監不罰〔2025〕55號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產經營者整改情況
當事人自查分析原因為種植環節的原因,通過此次事件自查分析日常經營過程還需做到:
1.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完善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降低影響本單位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2.認真履行采購食品的進貨查驗登記義務,嚴把采購關,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3.停止從抽檢不合格食品供貨商處采購食品。
二、高新區(新市區)銀川路林湘子宴遇餐飲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芥香海蜇皮的行為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5年6月17日,烏魯木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招商新疆質量檢測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對高新區(新市區)銀川路林湘子宴遇餐飲店銷售的芥香海蜇皮進行抽檢,抽樣數量:3kg,抽樣價格65.333元/kg。2025年7月16日出具了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鋁的殘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項目:鋁的殘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計),實測值649mg/kg,標準指標為≤500mg/kg。
(二)調查處置、產品控制情況
2025年7月17日我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當場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芥香海蜇皮,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報告。截至我局執法人員檢查之日止,因該批次即食海蜇有26袋已制作芥香海蜇皮對外銷售,無法召回,剩余4袋預包裝的即食海蜇,2袋用于檢驗,2袋寄回生產企業。
(三)產品來源追溯、對食品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該批次不合格芥香海蜇皮是當事人將采購的預包裝即食海蜇通過加入芥末膏簡單涼拌的方式制成。當事人于2025年6月20日從烏魯木齊頭屯河區寶華食品商行以12元/袋的價格購進30袋,用26袋制作芥香海蜇皮13份,以28元/份的價格對外銷售(其中6份對外銷售,7份約3kg用于抽檢,抽樣價格65.333元/kg),按抽樣價格和銷售價格合計計算貨值金額364元,違法所得364元。2025年7月28日當事人委托招商新疆質量檢測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對采購的預包裝即食海蜇進行檢驗,2025年8月11日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編號№:2025X-J-SP13085),檢驗結論為即食海蜇中鋁的殘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計)不符合GB10136-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當事人購進即食海蜇時查驗了供貨者的營業執照,向烏魯木齊頭屯河區寶華食品商行索要了該批即食海蜇的檢測報告及進貨收據并保存了相關憑證,因該批次即食海蜇有26袋已制作芥香海蜇皮對外銷售,無法召回,剩余2袋即食海蜇用于檢測,2袋寄回生產企業。當事人自查分析鋁超標的原因為食品原料代入。
當事人采購的即食海蜇被檢出鋁的殘留量超標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364元;2、處5000元的罰款。罰沒款合計:5364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烏高(新)市監不罰〔2025〕139號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產經營者整改情況
當事人自查分析原因為生產企業過程控制把控不嚴,通過此次事件自查分析日常經營過程還需做到:
1.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完善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降低影響本單位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2.認真履行采購食品的進貨查驗登記義務,嚴把采購關,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
3.停止從抽檢不合格食品供貨商處采購食品。
三、高新區(新市區)安寧渠路捌捌發雞魚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5年6月28日,廣州檢驗檢測認證集團受烏魯木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對高新區(新市區)安寧渠路捌捌發雞魚店經營的黑魚進行抽樣檢驗,樣品數量:5.58kg。2025年7月30日出具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孔雀石綠項目不符合農業農村部公告第250號《食品動物中禁止使用的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要求,檢驗項目:孔雀石綠,計量單位:μg/kg,實測值:3.8,標準指標為:不得檢出。
(二)調查處置、產品控制情況
2025年8月4日,我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并啟動核查處置。我局向當事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黑魚,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報告。截至我局執法人員檢查之日,該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產品來源追溯、對食品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經查,該批黑魚為當事人于2025年6月27日從位于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城北大道3599號新聯市場新水產品區Y1-9號的高新區(新市區)城北大道老丑黑魚海鮮店以20.5元/公斤的價格購進92.5公斤,以22元/公斤的價格對外銷售,按銷售價格計算,貨值金額合計為2035元。因“孔雀石綠”被列入《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當事人經營含有非食品原料或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的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涉嫌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應予以追究刑事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現將該案移送至烏魯木齊市公安局高新區(新市區)分局。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產經營者整改情況
當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系黑魚養殖或運輸環節的問題。針對上述問題,經營者進行如下整改:1.對經營者開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培訓。2.經營食品時繼續履行進貨查驗義務。3.停止從不合格食品供應商處采購食品。
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區知識產權局、區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
2025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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