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區(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通告(2025年28號)
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知識產權局、區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25年28號)
近日,我局接收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檢檢測信息系統的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信息,涉及我轄區3家食品經營主體,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 烏魯木齊絲路宇航食品有限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番茄醬罐頭行為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5年6月1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新疆標檢產品檢測認證有限公司對新疆恒愛家商業管理有限公司經營的番茄醬罐頭(生產日期2024-11-29,標稱生產企業名稱:烏魯木齊絲路宇航食品有限公司,400克/瓶)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抽樣數量(含備樣):9瓶,抽樣價格6.9元/瓶。2025年7月14日出具了編號為No:2025B-J-SP07642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項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項目:山梨酸及其鉀鹽(以山梨酸計),g/kg,標準指標:不得使用,實測值:0.0916。
(二)調查處置、產品控制情況
2025年7月17日我局執法人員給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復檢和異議須知》,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檢驗結論未提出異議。同時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停止生產不合格食品,啟動召回機制,召回已上市銷售的不合格食品;查找不合格的原因,提交整改報告。
(三)產品來源追溯、對食品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經查,2024年11月29日當事人生產的規格為400g/瓶的番茄醬罐頭由新疆七一醬園生態釀造有限公司委托生產加工,該批次共生產3054瓶,于2024年12月5日以93.6元/件的價格將該批次3048瓶(每件24瓶,共計127件,3.9元/瓶)番茄醬罐頭發往新疆七一醬園生態釀造有限公司的庫房,按照出廠價計算貨值金額共計11910.6元,剩余6瓶作為當事人留樣和做出廠檢驗使用,其番茄醬罐頭的生產工藝為:原料(番茄醬)根據要求濃度加水進行調配、灌裝、殺菌、入庫,2024年11月29日當事人按照生產工藝流程進行加工生產,2025年7月17日當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積極查找不合格原因,當事人經深入核查生產記錄、投料清單及原料溯源信息,確認生產的該批次番茄醬屬于分裝產品,其生產工藝流程僅為物理性分裝,在整個分裝生產過程中未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劑。基于此,判定該批次產品中檢出的山梨酸鉀成分,來源于當事人采購的番茄醬原料本身,屬于原料生產過程中的加工代入。之后,立即采取相關措施,向新疆七一醬園生態釀造有限公司進行告知,對該批次的番茄醬罐頭進行召回,當事人積極提供了食品原料進貨票據、供應商的經營資質、同批次原料產品的出廠檢驗報告和第三方檢驗報告、生產記錄、成品入庫及銷售票據等,截至2025年8月6日,共召回436瓶,加之前未銷售的464瓶,共計900瓶(37.5件),已銷售2148瓶(89.5件),違法所得共計8377.2元,召回的不合格產品已封存在當事人庫房不合格區。
當事人的行為本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十一章“食品監督管理”,第一節,序號12“違法行為:生產經營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違法情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裁量基準:“(3)并處貨值金額10倍以上13倍以下罰款”的規定進行處罰。鑒于當事人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及時認識到該違法行為的危害性,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主動配合,非主觀故意人為添加,能及時發布召回公告,并對工藝做出調整,生產的食品未造成不良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予以從輕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烏高(新)市監處罰〔2025〕170號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產經營者整改情況
經核查,該企業該批次產品中檢出的山梨酸鉀成分,來源于該企業采購的番茄醬原料本身,屬于原料生產過程中的加工帶入。
該企業已經針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隱患進行了整改,著手完善供應商管理和原料驗收制度,強化供應商審核:要求現有及新增原料供應商必須提供每批次產品的詳細檢測報告,且報告中必須明確包含食品添加劑(特別是山梨酸鉀)的檢測項目及結果,確保符合該企業生產質量要求,制定并實施按照GB2760標準對罐頭產品進行檢驗的方案。并再次深入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關于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內容,有效降低了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二、 烏魯木齊西域百花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甜起酥行為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5年7月30日中輕檢驗認證有限公司受烏魯木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對烏魯木齊西域百花村食品有限責任公司生產的甜起酥進行抽樣檢驗。2025年8月26日出具了《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菌落總數項目不合格。檢驗項目:菌落總數,實測值:n=5,c=2,m=10,M=105;標準指標:1.6×105,1.1×105,6.2×103,3.1×104,7.2×103;檢驗結果不符合GB4789.2-2022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調查處置、產品控制情況
2025年8月29日,我局執法人員給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和《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并啟動核查處置。2025年9月5日,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烏高(新)市監責改(2025)090501號),責令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停止生產不合格食品,啟動召回機制,召回已上市銷售的不合格食品;查找不合格的原因,提交整改報告。
(三)產品來源追溯、對食品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經查,當事人于7月29日生產了該批預包裝食品“甜起酥”共計3kg,每袋250g,生產工藝為:面粉2kg、白砂糖0.2kg、起酥油0.9kg、雞蛋0.1kg,稱好后混合、在操作間進行醒發15分鐘、包酥油起酥、成型、刷蛋液、面火220℃底火180℃進行烘烤15~20分鐘,烤制結束后,直接推至晾制間晾制30分鐘后,包裝出廠。2025年8月29日,當事人在接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積極查找問題原因,分析是未嚴格控制晾制時間以及出廠包裝未完全密閉,導致產品被污染,當事人及時提交了整改報告、更換了包裝材料,并在主要媒體報紙上刊登了召回公告,對退回產品進行及時銷毀,未產生不良危害后果。該批次甜起酥當事人共生產了3kg,每袋250g,以7.5元/袋的價格對外銷售,其中留樣200g,800g對外銷售,分為3袋(其中2袋為275g/袋,1袋250g/袋)給中山路百花村餐廳,消費者購買1袋(250g),因到期返廠退回2袋(共550g),當事人未收到貨款,按照銷售價格和買樣價格合計計算貨值金額為86元(抽檢價格:7元/袋,抽檢8袋,共計2kg),違法所得63.5元。
當事人的行為本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以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十一章食品監督管理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中九項內容的裁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貨值金額不滿3000元的:(2)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3)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4)并處5萬元以上6.5萬元以下罰款。”進行處罰。鑒于當事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及時認識到該違法行為的危害性,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積極主動配合,及時發布召回公告并及時更換包裝材料,生產的食品未造成不良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定》第十七條第二項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予以從輕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烏高(新)市監處罰〔2025〕167號
(四) 原因排查及食品生產經營者整改情況
經核查,該企業已調整了產品烘烤過后的晾制時間,更換了包裝材料,使用能夠完全密封的包裝袋進行包裝,并對所有區域的紫外燈進行了故障排查,增加了周轉筐的消殺環節,進一步降低了食品污染的風險。
該企業已經針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隱患進行了整改,并再次深入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關于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內容,有效降低了食品安全風險。
三、 新疆通達鑫盛商貿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雞蛋行為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5年8月3日,烏魯木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華測檢測認證集團北京有限公司對當事人店內銷售的雞蛋(批次號:2025.8.2)進行了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抽樣數量:3.2kg,抽檢價格:7.8元/kg。2025年8月28日出具了檢驗報告№:A2250564326101009C,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多西環素項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41種獸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項目:多西環素,μg/kg,標準指標:≤10,實測值:1.06×103。
(二)調查處置、產品控制情況
我局于2025年9月1日給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并啟動核查處置,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檢驗結論未提出異議。當場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雞蛋,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報告。截至我局執法人員檢查之日止,該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產品來源追溯、對食品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現查實,當事人稱抽檢的時候因現場未找見票據,雞蛋報的批次是2025年8月2日,實際是2025年8月1日從新市區城北大道丁偉鮮蛋店以7.4元/kg的價格購進了104.7kg,總計774.78元,實際付款774元,以7.8元/kg的價格對外銷售,按照銷售價格和抽樣價格合計計算貨值金額為816.66元。截至我局查處之日止,該產品均已銷售完畢。當事人采購雞蛋時索要了供應商資質、進貨票據、食用農產品合格證(產地:新疆第六師五家渠市軍戶農場),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當事人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二)的規定,構成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雞蛋的行為。其行為本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罰,但鑒于當事人對涉案食品的來源清楚,在采購上述食品時查驗了供貨者的營業執照,以及雞蛋的合格證明,不知道所采購的雞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建議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烏高(新)市監不予處罰〔2025〕61號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產經營者整改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本局對當事人進行了教育,具體內容如下:
1、購進食用農產品需保存好進貨票據;
2、購進食品查驗相關合格證明文件;
3、對店內產品進行自查。
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烏魯木齊市新市區)
市場監督管理局(區知識產權局、區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
202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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