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區(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通告(2025年31號)
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知識產權局、區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25年31號)
近日,我局接收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檢檢測信息系統的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信息,涉及我轄區3家食品經營主體,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高新區(新市區)甄優果蔬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姜的行為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5年8月22日,新疆華博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受烏魯木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對當事人經營的姜進行了抽樣檢驗。樣品數量(含備樣):6.2kg,抽樣價格:18.8元/kg。2025年9月19日出具了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項目:噻蟲胺,mg/kg,標準指標:≤0.2,實測值:0.70。
(二)調查處置、產品控制情況
2025年9月19日我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當場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姜,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報告。截至我局執法人員檢查之日,該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產品來源追溯、對食品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經查,該批次姜是當事人于2025年8月22日從位于高新區(新市區)地窩堡鄉城北大道3707號新聯市場A區-114號的高新區(新市區)城北大道杜際烈生姜大蔥銷售部以13.3元/kg的價格購進7.5kg(一件),共計100元,以18.8元/kg的價格對外銷售,按照銷售價格計算貨值金額為141元(其中6.2kg用于抽檢,買樣價格18.8元/kg),截至我局執法人員檢查之日止,該批次姜已全部銷售完畢。當事人進貨時查驗并留存了供應商的《營業執照》和姜的《烏魯木齊市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檢測合格證》及進貨票據。9月20日當事人啟動召回機制,在店鋪門口張貼召回通知,截至9月26日,無消費者到店進行退貨處理。
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姜的行為。其行為本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罰,但鑒于當事人對涉案食品的來源清楚,在采購上述食品時查驗了供貨者的營業執照及姜的合格證明,不知道所采購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烏高(新)市監不罰〔2025〕66號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產經營者整改情況
當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食品原因為種植環節的原因,通過此
次事件在日常經營過程中還需做到:
1.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完善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降低影響本店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2.認真履行采購食品的進貨查驗登記義務,嚴把采購關,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和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停止從抽檢不合格供貨商處采購食品。
二、高新區(新市區)西環北路李彪蔬菜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油麥菜行為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5年8月25日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烏魯木齊市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摩天眾創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對高新區(新市區)西環北路李彪蔬菜店(個體工商戶)銷售的油麥菜進行抽樣,抽樣數量:3.29kg,抽樣價格:7元/kg,2025年8月31日出具的檢驗報告,經抽樣檢驗,腈菌唑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測項目:腈菌唑,mg/kg,標準指標:≤0.05,實測值:0.31。
(二)調查處置、產品控制情況
2025年9月24日我局執法人員給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并啟動核查處置。我局向當事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油麥菜,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報告和情況說明。至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該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產品來源追溯、對食品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經查,該店經營者李彪于2025年8月25日從烏魯木齊市新聯農副產品綜合市場高新區(新市區)城北大道劉賽賽蔬菜銷售部以60元/件的價格購進油麥菜1件(14kg),以7元/kg的價格對外銷售,按照銷售價格計算貨值金額為98元。該批油麥菜于2025年8月25日已銷售完畢,無法召回。該店經營者李彪提供了進貨票據、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供貨商高新區(新市區)城北大道劉賽賽蔬菜銷售部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市場開具的該批油麥菜的檢測合格證。
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行為。其行為本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罰,但鑒于當事人對涉案食品的來源清楚,在采購上述食品時查驗了供貨者的營業執照及合格證明文件,不知道所采購的油麥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烏高(新)市監不罰〔2025〕68號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產經營者整改情況
當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食品原因為種植環節的原因,通過此
次事件在日常經營過程中還需做到:
1.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完善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降低影響本店的食品安全風險隱患。
2.認真履行采購食品的進貨查驗登記義務,嚴把采購關,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停止從抽檢不合格供貨商處采購食品。
三、高新區(新市區)西環北路王姐果蔬店(個體工商戶)
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油麥菜行為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5年8月25日,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摩天眾創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對高新區(新市區)西環北路王姐果蔬店(個體工商戶)銷售的油麥菜進行抽樣,抽樣數量:3.48kg,抽樣價格:7元/kg,2025年8月31日出具的檢驗報告,經抽樣檢驗,腈菌唑項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測項目:腈菌唑,mg/kg,標準指標:≤0.05,實測值:0.57。
(二)調查處置、產品控制情況
2025年9月24日我局執法人員給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并啟動核查處置。我局向當事人下達了《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油麥菜,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報告和情況說明。至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時,該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產品來源追溯、對食品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經查該店經營者王秀記于2025年8月25日從烏魯木齊市新聯農副產品綜合市場高新區(新市區)城北大道劉賽賽蔬菜銷售部購進油麥菜1件(14公斤),購進價格是60元/件,銷售價格是7元/公斤,貨值金額為98元。該批油麥菜于2025年8月25日已銷售完畢,無法召回。該店經營者王秀記提供了進貨票據、營業執照復印件、身份證復印件、供貨商高新區(新市區)城北大道劉賽賽蔬菜銷售部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市場開具的該批油麥菜的檢測合格證。
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行為。其行為本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罰,但鑒于當事人對涉案食品的來源清楚,在采購上述食品時查驗了供貨者的營業執照及合格證明文件,不知道所采購的油麥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烏高(新)市監不罰〔2025〕67號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產經營者整改情況
當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食品原因為種植環節的原因,通過此
次事件在日常經營過程中還需做到:
1、購進食用農產品需保存好進貨票據;
2、對店內食用農產品進行自查。
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烏魯木齊市新市區)
市場監督管理局
(區知識產權局、區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
202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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