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區(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通告(2025年30號)
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知識產權局、區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通告
(2025年30號)
近日,我局接收到國家食品安全抽檢檢測信息系統的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信息,涉及我轄區2家食品經營主體,現將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一、高新區(新市區)寧波街馬錄合果蔬店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姜的行為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5年8月15日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委托摩天眾創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對當事人店內銷售的姜進行抽樣檢驗,抽樣數量:3.63kg,抽樣價格:15元/kg。2025年9月12日出具了《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項目:噻蟲胺,mg/kg,標準指標:≤0.2mg/kg,實測值:0.45mg/kg。
(二)調查處置、產品控制情況
2025年9月15日我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當場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姜,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報告。截至我局執法人員檢查之日止,該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產品來源追溯、對食品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經查,2025年8月9日當事人從烏魯木齊新聯市場高新區(新市區)城北大道李賀蔬菜銷售中心以120元/件的價格購進了一件姜(10kg/件)在店中銷售,以15元/kg的價格對外銷售,按照銷售價格計算貨值金額為150元,截至2025年9月15日購進的姜已全部售出。當事人在購進姜時查驗了供貨商的資質(《營業執照》),索要了購入姜的《烏魯木齊市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檢驗合格證》(A0125199),能夠提供進貨票據。
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的規定,構成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行為。其行為本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罰,但鑒于當事人對涉案食品的來源清楚,在采購上述食品時查驗了供貨者的營業執照及姜的合格證明,不知道所采購的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烏高(新)市監不罰〔2025〕64號
(四)原因排查及食品生產經營者整改情況
當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食品原因為種植環節的問題,通過此次事件,在日常經營過程中還需做到:1.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完善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降低本店的食品安全風險。
2.認真履行采購食品的進貨查驗登記義務,嚴把采購關,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停止從抽檢不合格供貨商處采購食品。
二、高新區(新市區)湖州路劉劉蔬菜水果店銷售的油麥菜、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行為
(一)抽檢基本情況
2025年8月18日我局委托摩天眾創檢測服務有限公司對當事人店內銷售的油麥菜、生姜進行抽樣檢驗。其中,油麥菜抽樣數量:3.42kg,抽樣價格:3.8元/kg,2025年9月15日出具了《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腈菌唑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項目:腈菌唑,計量單位:mg/kg,標準指標:≤0.05mg/kg,實測值:0.071mg/kg。生姜抽樣數量:3.36kg,抽樣價格:10.2元/kg,2025年9月15日出具了《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經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項目:噻蟲胺,計量單位:mg/kg,標準指標:≤0.2mg/kg,實測值:0.59mg/kg。
(二)調查處置、產品控制情況
2025年9月16日我局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檢驗報告》和《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書》,當場下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油麥菜、生姜,分析查找原因,提交整改報告。截至我局執法人員檢查之日止,該批次不合格食品已全部售罄。
(三)產品來源追溯、對食品經營者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罰情況
經查,2025年8月17日,不合格食品生姜是當事人于2025年8月17日從新聯市場新疆天茂碩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以90元/件的價格購進一件生姜(10㎏/件),以10.2元/kg的價格對外銷售(其中3.36kg用于抽樣,買樣價格10.2元/kg);油麥菜是當事人于2025年8月17日從烏魯木齊新聯市場新疆淼騫商貿有限公司以3.2元/㎏的價格購進5.5㎏,以3.8元/kg的價格對外銷售(其中3.42kg用于抽樣,買樣價格3.8元/kg)。截至檢查之日,店內不合格油麥菜、生姜已全部銷售完畢。按照銷售價格和抽樣價格合計計算貨值金額為122.9元(其中生姜貨值金額為102元,油麥菜貨值金額為20.9元)。當事人在購進油麥菜、生姜時查驗了供貨商的資質(《營業執照》),索要了相關的《烏魯木齊市農產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檢驗合格證》(A0016901),能夠提供進貨票據。
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構成銷售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行為。其行為本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進行處罰,但鑒于當事人對涉案食品的來源清楚,在采購上述食品時查驗了供貨者的營業執照及合格證明,不知道所采購的姜、油麥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烏高(新)市監不罰〔2025〕65號
(四) 原因排查及食品生產經營者整改情況
當事人自查分析不合格食品原因為種植環節的問題,通過此次事件,在日常經營過程中還需做到:1.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實施條例,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完善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降低本店的食品安全風險。
2.認真履行采購食品的進貨查驗登記義務,嚴把采購關,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如實記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六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3.停止從抽檢不合格供貨商處采購食品。
烏魯木齊高新區(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區知識產權局、區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隊)
202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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