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烏魯木齊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的政策解讀
《烏魯木齊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2016年9月9日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6年10月21日起施行,現就《辦法》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依據和目標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建筑業是高危行業,屬勞動密集型產業,人員流動性較大,管理難度較高,隨著我市城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模的擴大,建筑施工生產安全事故風險隨之增加,需要制定科學的管理制度作為保障。
(二)《辦法》制定的依據。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上位法;二是借鑒參考北京和上海等行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較高地區的地方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三)《辦法》制定的目標。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各相關部門的安全生產職責,壓實工程參建各方安全生產責任,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生產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五章四十一條,主要從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工程建設參建各方安全責任和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闡述。
一是厘清市、區(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管職責。
二是明確建設單位、勘察設計、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五方主體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三是推行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安裝、拆卸、維修和保養“一體化”經營管理,強化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生產監管。
四是明確施工現場電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施工現場的電梯井道、機房等工程質量實施監督檢查,質監部門應當依法對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和檢驗檢測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五是明確建設、施工、監理單位建筑施工安全生產法律責任,并對以上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和相關行政處罰措施進行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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